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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質量獎卓越項目獎
全國質量獎(卓越項目獎)評審管理辦法
(2020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激勵各類組織在項目管理中貫徹全面質量管理思想,不斷提升項目質量管理水平,全國質量獎中特別設立“卓越項目獎”表彰項目。為科學、客觀、公正地開展卓越項目獎評審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質量獎(卓越項目獎)是對應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的重點工程、重大高科技項目授予的在質量方面的崇高榮譽,每兩年組織一屆。
第三條 卓越項目獎評審堅持“高標準、少而精、樹標桿”的原則,按照評審標準進行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審,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 卓越項目獎評審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獎項設置
第五條 卓越項目獎是全國質量獎的項目類獎項,面向航空航天、電子信息、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yī)藥、新材料及應用、節(jié)能環(huán)保與資源綜合利用、新能源、現代交通、城市建設與社會發(fā)展、新型基礎設施等各類重大項目。
第六條 卓越項目獎根據項目管理成熟度分為卓越項目獎、卓越項目獎提名獎。其中卓越項目獎的獲獎數量原則上每屆不超過10個。
第三章評審標準
第七條 卓越項目獎評審采用《全國質量獎卓越項目獎評審標準》。標準從領導、過程和結果三個方面明確了對項目的評價要求。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項目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與生產經營的組織負責管理的境內外項目;
(二)重視質量管理,積極實踐卓越績效模式等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工具和方法,并取得顯著成效;
(三)技術和管理方面具有創(chuàng)新性,在關鍵領域取得重大突破,顯著提升行業(yè)整體水平,擁有核心技術、標準和自主知識產權,科技水平居國際領先地位;
(四)項目實施周期中,無重大質量、安全和環(huán)境事故及重大用戶投訴;
(五)項目已經完成并通過所需的相關驗收。
第五章評審組織
第九條 卓越項目獎評審活動的組織機構由領導機構、評審機構組成。領導機構為全國質量獎評審活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評審機構由全國質量獎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定委員會)和全國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兩級機構組成。
第十條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評審活動基本原則、規(guī)則;
(二)研究確定審定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組的組成人員;
(三)研究解決評審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審定委員會由政府、行業(yè)、地區(qū)主管質量工作的部門負責人及權威的質量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卓越項目獎評審工作報告;
(二)審定獲獎項目名單;
(三)為卓越項目獎評審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由具有理論和實踐經驗的質量管理專家、質量工作者和評審員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卓越項目獎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工作報告;
(二)確定推薦獲獎項目公示名單;
(三)為卓越項目獎評審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三條 領導小組的常設辦事機構為全國質量獎評審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落實領導小組的決策,按照領導小組授權,開展全國質量獎評審工作的組織、協(xié)調和評審全過程的服務工作。
第六章卓越項目獎評審員
第十四條 卓越項目獎評審員由熟悉全面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的質量專家和項目所在領域權威專家組成。
第十五條 卓越項目獎評審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遵紀守法: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經濟的法律法規(guī);能夠認真履行評審員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公正嚴明。
(二)教育水平: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其中質量專家要求掌握全面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
(三)實踐經驗:質量專家應具有五年以上的管理和管理研究的工作經歷,領域專家應掌握領域前沿理論和實踐。
第十六條 卓越項目獎評審員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項目類型從專家?guī)爝x拔,參與資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工作。對往年曾參與評審工作但未嚴格遵守有關評審紀律或未體現評審專業(yè)水準的評審員,將不予聘任。
第七章評審程序
第十七條 自愿申報。凡符合申報基本條件的項目,根據自愿的原則,按照評審標準和要求,提交項目管理情況申報材料,做出申報承諾,必要時由所屬行業(yè)或所在地區(qū)質協(xié)、質量主管部門或質量推進組織出具推薦意見。
第十八條 資格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報項目的基本條件、推薦意見、申報組織的信用信息和材料的完整性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九條 資料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評審員對資格審查合格的項目依據評審標準進行資料評審,根據資料評審結果確定進入遠程答辯或現場考察項目名單。
第二十條 遠程答辯或現場考察。對通過資料評審的項目,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進行遠程答辯或現場考察,形成遠程答辯或現場考察報告。
第二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審議。評審委員會根據現場考察結果,審議確定推薦獲獎項目公示名單。
第二十二條 公示。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推薦獲獎項目名單向社會公示,廣泛征求社會和相關政府部門意見。公示期為7天。
第二十三條 審定。審定委員會聽取評審工作報告,審定獲獎項目。
第二十四條 表彰。對獲獎項目,中國質量協(xié)會授予全國質量獎卓越項目獎獎杯和證書,并在全國性媒體上公布獲獎項目名單,召開經驗交流大會進行表彰;在全國宣傳、推廣獲獎項目的先進管理經驗。
第八章紀律
第二十五條 卓越項目獎評審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接受公眾監(jiān)督。
第二十六條 評審員要公正嚴明,實事求是,團結協(xié)作,講求效率,工作認真,保守秘密。對違反紀律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警告,直至撤銷評審員資格的處分。涉及法律責任的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 申報、接受評審的項目要實事求是,不弄虛作假。對違反紀律的項目申報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撤銷申報及接受評審的資格。
第二十八條 評審員和項目申報者互相監(jiān)督,將違反評審紀律的行為及時反饋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九章獲獎項目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獲獎項目有義務宣傳、交流其成功經驗,發(fā)揮標桿示范作用。
第三十條 獲獎項目如發(fā)生下列情況時,應在一個月內書面報告中國質量協(xié)會:
(一)發(fā)生重大質量、安全和環(huán)境事故;
(二)項目管理過程出現重大違規(guī)違法問題;
(三)項目收到相關方重大投訴。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